时间:2021-4-2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公布了《关于年部分涉案施工企业及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对27家参与围标、买标、卖标、中标后转包的公路施工企业及13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

27家涉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级被直接降为D级,并自通报发布之日起,禁止其参与省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时限为1至2年不等;此外,还将对涉事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将其列入湖南省失信企业“黑名单”,在省境内实施联合惩戒。

另外,13名涉事人员被全省通报,并自通报发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年部分涉案施工企业及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

湘交基建〔〕79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涉及高速公路建设案件的终审刑事判决书意见,省厅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对涉案企业及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核查认定。经研究,现将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对参与围标、卖标、中标后转包的企业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时名称为江西省宜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在参与我省怀通、娄新、吉怀、沪昆高速公路潭市连接线等多个项目投标时,存在围标、中标后转包等违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GLSG1-4“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44号)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GLSG1-20“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直接定为D级”条款及《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8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企业处理结果如下:

(一)将27家企业在湖南省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时直接定为D级。其中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23家仅有围标行为的企业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中标后转包的企业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

(二)将27家企业的上述违规行为作为“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上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建议列入湖南省失信企业“黑名单”,在我省境内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参与围标、买标的人员

梁平、王若、童元等13人参与了上述企业的围标、卖标买标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经研究,省厅对以上13名人员予以全省通报,并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三、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

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他从业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坚持依法守规经营,防止类似问题出现。各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有序开展招标投标及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市场督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不断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公平公正、健康透明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附件1:《年湖南省部分涉案企业违规行为情况表》

(点击原图,看高清大图)

附件2:《年湖南省部分涉案人员违规行为情况表》

(点击原图,看高清大图)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年4月14日

湖南省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早在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将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办法》明确,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分为信用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认定及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将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惩戒措施包括:

1、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3、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取消其财政扶持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拨付财政性资金)等国家政策;

5、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等。

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若能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从黑名单上解除。

路桥网注意到,招投标市场乱象不是个案,就在上月江西赣州家企业因串标被通报,12人被刑拘,全国各地也屡见相关查处报道。

小编在此提醒:围标串标是违法行为,故存在一经发现被监查机关惩处的风险,政府部门有法律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商之间的合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围标活动全过程伴随有高额罚款风险或被迫退出建筑市场的风险,参与的个人更是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投标有风险,守法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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