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7月8日,市司法局印发公告,确定了36个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1.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宜春市国家保密局3.宜春市公安局4.宜春市司法局5.宜春市生态环境局6.宜春市审计局7.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宜春市自然资源局9.宜春市水利局10.宜春市农业农村局11.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12.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3.宜春市统计局14.宜春市民政局15.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6.宜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7.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8.宜春市商务局19.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宜春市应急管理局21.宜春市财政局22.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城市管理局)23.宜春市教育体育局24.宜春市科学技术局25.宜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6.宜春市交通运输局27.宜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28.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9.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宜春市行政审批局31.宜春市医疗保障局32.宜春市林业局33.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4.宜春市档案局35.宜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36.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是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自查梳理本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中强化事前公开的重要体现,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市司法局黄日东

中共宜春市委政法委员会官方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