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日前,宜春市制定出台了

《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从今年1月1日起,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10万的,

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

最高限额为25万元/人。

一起看看具体的规定吧

↓↓↓

  保障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新生儿按规定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0元/人·年。以后年度由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的规定。

原城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原新农合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丙类药品管理,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三大目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及符合医保救助规定的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标准支付。

大病保险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目前该市起付标准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若报销对象属符合医保救助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该起付线下降5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其中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报销部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小编有话说:

能帮助到大家是我们一直努力在做的!

这真的一个好政策

可以让更多的人

看上病、治好病

▍作者:周卉

▍文章来源:中国江西网

▍综合整理:宜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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