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3-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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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宜春中心城区

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警示公告

近期,宜春中心城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幅上升,特别是针对中老年人假借投资入股、寻求合作的名义,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尤为严重,这类案件严重危害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广大市民的切实利益,望广大市民,特别是中老年人切勿贪图小利、自觉抵制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案例1:年6月10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市民举报称某酒店5楼有非法集资活动。后经查: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年5月18日在工商局、税务局登记注册成为公司之后,在大富豪酒店5楼租用临时租用五、六间办公室,招聘近二十名外地业务员,印发大量名片、宣传资料,在城区繁华地段和人流密集处针对中老年人发放传单,宣传该公司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并以销售“某某”玉石产品为名,带领客户到公司参观所谓的产品,介绍公司的未来经营规划等,向客户送面条、送油,许以小利,获取信任,留下联系方式后打电话邀请客户参加该公司组织的聚会。聚会过程中开展礼品赠送活动,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亲自向客户介绍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借贷合同方式,签订不同等次的合同(协议)就能得到相应的礼品及旅游机会,“合作协议”、“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出资1-6万元不等的资金给公司,用于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每月可以拿到出资金额的2%的分红,在这场公司聚会后陆续有几十余中老年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涉案金额近余几十万元。案例2:年10月20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刘某某等人报案称:在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郴州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办公地址租住青龙酒店旁一民房里,法人代表张某等人以发展有机农业、种植大棚蔬菜、种植山茶油等为名,带老年人参观种植地同样采取开会发放奖品的形式诱惑广大老年群体,称其公司资金紧张向广大老年人融资承诺每月2分的利息,并与刘某某等40余人签订借款协议,涉案金额达67万余元。年9月份张蓬等人吸收到一定资金后,携款潜逃。

除了以上典型案例外,目前宜春城区还存在大量的类似的宜春分公司、以“合作项目”加盟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所谓的“合作项目”其最终目的就是将广大市民腰包里钱吸收进自己的口袋。上述所提及的案例都与非法吸收存款案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涉案公司都属于临时注册,临时置办的办公场所,穿着“合法经营”的外衣做着非法吸收资金的事情;通过上散发传单,打电话,办聚会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通过送面条,送油等活动过程中放下“诱饵”,博取信任后“钓大鱼”;上述涉案公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不低于月息2分的利息,并在合同到期时还本付息,将这些承诺写进合同(协议)内广大受害者以为就有了保障,哪知其实已经掉进了“陷阱”;涉案公司在人流密集的地方特别针对不特定对象,特别针对防范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的中老年人散发传单、邀请函等,涉案公司与受害者往往都不认识,并钻法律空子,融到一定资金后携款潜逃。

二、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式

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合作社等形式承诺回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商品销售、返租、回购、发展会员等方式销售商品、收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为名,收取定金、股金,承诺回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推销会员卡、会员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如何防范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和形式,任何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都同时具备上述说明的四个构成要件。

拒绝接受街头推销人员发来的邀请券、传单,切勿留存联系方式给对方,贪图小利参加公司组织的聚会、旅游活动。

核实吸收资金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市民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否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是否具备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的资格。

看是否回报过高。投资的规律的风险和收益成正比例,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理性的投资是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对推销人员、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家人和专业人士商量,甚至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审慎决策,防止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做到五个“不”:1、对“高息”诱惑不动心;2、对企业“实力”不崇拜;3、对“官方背景”不迷信;4、对熟人“热心”不信任;5、对“创新”理财不投资。

四、防范措施

(1)公安机关要全面强化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工作。实践证明,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工作已成为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全方位予以加强。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配合与协作。经侦与刑侦、派出所、公共防控、控申等部门应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其次,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打击预防此类犯罪工作延伸到基层。派出所发现辖区内的犯罪线索、协助侦查办案、做好宣传预防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

(2)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打击此类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绝非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就能奏效,还涉及检、法、工商、金融、银行、银监、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

(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应顺应新媒体时代的趋势,探索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途径,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联合新闻媒体大力开展金融法律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法律知识普及,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辟专栏,在居民社区、中老年人活动聚集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发放致群众一封信、张贴宣传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增强公众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广大群众勿轻信一些不法分子的高额回报宣传,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辨别真伪,并到相关法律部门进行咨询,理性运用自有资金,正确、合理地选择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

(4)始终保持风险排查常态化。由政府部门牵头,各街道、行业主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结合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分别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每半年排查一次。对于楼宇内投资类公司,重点检查其超范围经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防其游离在监管之外的真空状态。排查中要明确排查内容,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问题早防范、早汇报、早控制、早解决,切实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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