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从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宜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及袁州区实际情况,经分局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操作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在宜春中心城区落户。 一 在宜春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租赁房屋证明材料:房管局办理的房屋租赁证、村居委会出具租房证明、用人单位房屋提供单位住房证明、居住在其他居住处所的,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证明; (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四)迁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供父母信息。 二 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迁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供父母信息; (二)《结婚证》复印件;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房屋产权证; (二)迁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供父母信息。 四 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迁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信息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上地址到管辖区内派出所落户)、《税务登记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2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已就业的:1.迁移人的户口簿或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父母信息;2.已就业单位出具人事证明;3.《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未就业的,可自主选择落亲戚朋友家或“人才交流集体户”:1.毕业证书;2.迁移证;3.身份证复印件;4.挂靠户的户口簿;5.提供父母信息。 (三)未就业自愿落回农村原籍:1.本人申请报告;2.《毕业证书》;3.原农村户口证明;4.城市无房证明(房管局提供);5.社区民警调查是否在农村生活、居住,并出具调查报告。 六 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申报材料为: (一)原户籍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供父母信息; (二)录取通知书; (三)由学校统一办理。 七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也可网上查找注销信息),向派出所申报户口。 八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定居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本人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四)提供父母信息; (五)开展网上核查。 九 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租赁房屋证明材料:房管局办理的房屋租赁证(登记满一年)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租房备案证明、用人单位房屋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三)迁移人的户口簿或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父母信息。 十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为: (一)提供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三)租赁房屋证明材料:房管局办理的房屋租赁证、村居委会出具租房证明、用人单位房屋提供单位住房证明、居住在其他居住处所; (四)迁移人的户口簿或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父母信息;(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细则自年2月1日始实施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