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小编昨日从宜春市财政局获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今年开始,市直单位及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宜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期印发了《宜春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保费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全额征缴,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工伤、工亡事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公)伤的,其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来源:汪波记者黄永东

编审:欧阳新建、章芳

编辑: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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