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日前,宜春市制定出台了《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10万的,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5万元/人。

01

哪些人群可参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

新生儿按规定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0元/人·年。参保居民跨参保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按参保年度分别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2月31日前为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也可与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协商确定结算时间。

02

怎样的药品及项目在报销范围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的规定。原城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原新农合特殊药品(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查看)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丙类药品管理,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三大目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及符合医保救助规定的项目(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查看),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标准支付。

03

起付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目前我市起付标准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若报销对象属符合医保救助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该起付线下降50%。

04

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省级及省外)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其中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报销部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记者:余佩清

编辑:多多编审:万里兵

赞赏

长按







































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黑龙江白癜风医院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