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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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会议纪要》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44号)要求,自7月1日起,该中心对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作出相关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3.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调整手续办理时间及执行期限

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调整方式及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中心领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电子版。

2.单位认真填写《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准确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按缴存比例分别测算出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3.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电子版一并报送中心审核。

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也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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