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宜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宜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宜春市财政局 宜春市商务局 年10月30日 附件: 宜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助推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商务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市级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提出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分别采取下列申报受理方式: (一)支持县(市、区)专项资金 1.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申报。 2.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 (二)支持市直相关单位和市本级企业专项资金 1.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 2.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再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商务局局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