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记者19日从江西省宜春市官方获悉,该市作出对“4·22”燃爆事故结案的批复。批复指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2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7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丨事件回顾:

今年4月22日20时50分许,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爆竹配装封一体机生产过程中发生燃爆,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

4月23日,宜春市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分析了事故原因,划分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4·22”燃爆事故是一起由机械故障、违规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丨结案批复: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4·22”燃爆事故是一起由机械故障、违规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万载县安监局对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罚款45万元,并向省安监局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成万载县人民政府对其予以关闭。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林春娥,女,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唯利是图,违法将企业转包给他人,违法帮助张茂礼逃避安全监管,并参与转包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将林春娥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目前,万载县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2.张茂礼,男,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转包生产组织者。张茂礼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明知法律法规严禁转包生产,仍然违法组织转包生产,违章指挥员工冒险作业,逃避安全监管,导致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张茂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目前,万载县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黄长发,男,中共党员,现任康乐街道党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作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工作失职,对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黄长发党内警告处分。

2.彭新才,男,中共党员,现任康乐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彭新才行政记过处分。

3.谢冬兴,男,中共党员,现任康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作为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驻厂领导,对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谢冬兴行政记大过处分。

4.欧阳炳和,男,中共党员,现任康乐街道安监办主任。任职期间,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发现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夜间生产等严重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欧阳炳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5.邱奔,男,现任万载县康乐街道安监办干部。作为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驻厂干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发现该企业夜间生产等严重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邱奔行政记大过处分。

6.郭雪峰,男,中共党员,现任万载县康乐街道猛辉村村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对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郭雪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辛增宏,男,中共党员,现任万载县康乐街道猛辉村村委会主任。作为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驻厂安全员,对该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其违规夜间生产,对该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辛增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其它处理及建议

1.责成万载县委、县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万载县政府副县长程淑兰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万载县康乐街道党委、办事处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万载县康乐街道党委书记周庚明,康乐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周湖根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万载县纪委对两人进行诫勉谈话。

5.责成万载县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龙潜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依法查处万载县康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鹏林的安全生产责任。邓鹏林(男)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唯利是图,对企业严重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非但不予制止,反而参与转包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由万载县安监局对其罚款元。

END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监制:王一川丨编辑: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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