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6-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男女缔结婚姻程序繁琐而郑重礼尚往来贯穿于全过程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正确辨析彩礼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案情简要

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办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调解时由于双方对调解金额分歧较大,该院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在判决时对当事人认真做好释法工作,当事人最终在判决书履行期内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甲某经人介绍与乙某相识,乙某基于婚约基础向甲某及其父母交付见面礼、彩礼礼金、金首饰。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农村风俗宴请亲戚。后因双方发生矛盾,甲某回到娘家居住。乙某就彩礼返还事项将甲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案件立案后依法分流至高安市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开庭后,考虑到婚约财产案件涉及到当地风俗习惯与当事人生活情况,承办法官本着定纷止争的原则,耐心地为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向当事人列举同类型案件法院的参考判例。但由于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受情绪影响,对调解金额的分歧较大。于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时,承办法官及工作人员还耐心为其讲解判决书内容,并告知其上诉权利。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从判决不上诉。甲某及其父母领取判决书后,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内容。

彩礼也称为聘礼,是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法院帮助当事人从中协调,告知双方履行的时间,协助完成案款的交接,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达成情理与法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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