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龙付晓辉)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新的标准将从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我市将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按新的标准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元、元、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则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此次提标最大的变化是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了,烈属抚恤补助金额由原来的城镇烈属每年元、农村烈属每年元统一提高到每年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统一提高到元,病故军人家属统一提高到元,实现城乡一体化标准。 此外,对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原载《赣西晚报》 黄龙付晓辉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