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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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品高安

高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第73号

为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全民出行佩戴口罩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所有人员出行必须佩戴口罩,并落实“一扫一测三查验”,即:扫场所码,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24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

二、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超市、商铺、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口罩。

三、重点场所、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扫码和佩戴口罩提示,加强扫码、测温、查验、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1米线”专人管理制度。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若有违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

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单位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场所、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一扫一测三查验”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不遵守佩戴口罩相关规定,属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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